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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开展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研究,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,拟订有关政策、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(二)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行业扶贫开发政策。 (三)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,协调解决扶贫开发中的重要问题。 (四)组织开展全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扶贫开发信息监测工作。 (五)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,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、绩效考核工作。 (六)负责组织协调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,组织开展扶贫工作方面的国内、国际交流与合作。 (七)负责京蒙扶贫协作、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定点扶贫协调联络服务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。 (八)做好扶贫开发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。 (九)承担组织、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。负责制定革命老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。 (十)完成自治区党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